(2015)岱执异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建国与王安理、山东中铁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国,王安理,山东中铁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岱执异字第29号案外人尹拓。委托代理人张绪国,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刘建国。委托代理人付颖,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山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王安理。被执行人山东中铁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安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4)岱执字第1168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安理、山东中铁地产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尹拓对本院(2014)岱民初字第1105-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山东中铁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某镇某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尹拓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解除保全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经审查,案外人尹拓撤回执行异议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尹拓撤回其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道胜人民陪审员 孙 波人民陪审员 冯云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