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016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乔XX与昌图XX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XX,昌图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1610—1号申请执行人乔XX被执行人昌图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25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昌图XXXX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昌图XXXX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前到庭履行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昌图XXXX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存放在被执行人昌图XXXX有限公司院内所有的卷板机一台、液压升降机一台、输送机皮带一捆、朔料托盘约700个、角铁6米长38根、二寸圆管6米长13根、四寸圆管6米长15根、槽钢6米长13根。二、被执行人昌图XXXX有限公司负责看护管理被查封的上述卷板机、液压升降机、输送机皮带、朔料托盘、角铁、圆管钢材等财产,在查封期间内,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上述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准许被执行人昌图XXXX有限公司不得转移、变卖、抵债和处分被查封的上述财产,不得对被查封上述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上述卷板机一台、液压升降机一台、输送机皮带、朔料托盘约700个、钢材等财产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福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