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3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汪文祥、陈蓉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汪文祥,陈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3执120号申请执行人: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万伙顺,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德林,泾县蔡村镇政府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汪文祥,男。被执行人:陈蓉,女。申请执行人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文祥、陈蓉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2016)皖1823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汪文祥、陈蓉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5)12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汪文祥、陈蓉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3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璐审判员 孙山中审判员 徐光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 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