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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6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林桃英与蓝晓锋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624-1号申请人林某,女,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蓝某,男,1985年4月10日,畲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林某与被执行人蓝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蓝某在房产登记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在工商登记部门无工商登记信息、在车辆登记机关无车辆登记信息,蓝某在银行有存款4384元,现已被法院已于扣划,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同意对此案予以终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62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蓝树高代理审判员  温新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孔祥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