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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7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贾连治与聂立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连治,聂立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762号之一原告:贾连治,委托代理人:孟令辉,景县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聂立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休闲广场北侧联通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程兴龙。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了(2016)冀1127民初76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已将被告聂立柱驾驶的冀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查封,现被告聂立柱已提供担保,并且原告同意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冀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的查封。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