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谢昆华变更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昆华
案由
申请变更监护人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02民特9号申请人:谢昆华,女,1956年11月11日出生。申请人谢昆华不服指定监护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谢文魁,男,1924年10月1日出生。谢文魁因年老多病,2016年1月27日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谢文魁亲属如下:妻子唐琼珠,1934年6月15日出生;女儿谢俞庆,1954年10月13日出生;女儿谢昆华,1956年11月11日出生;谢昆丽,1956年11月11日;女儿谢丽华,1962年6月2日出生。2016年3月1日,昆明市五华区文化巷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谢文魁的妻子唐琼珠为其监护人。申请人谢昆华不服此指定,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指定申请人本人为谢文魁的监护人。经询问唐琼珠及谢文魁的其他子女,均认为唐琼珠年事已高,无力履行监护人职责,同意将谢文魁的监护人由唐琼珠变更为谢昆华。本院认为,指定监护人应当审查被指定的人是否具备监护能力,能否履行监护人的职责。本案中昆明市五华区文化巷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唐琼珠为谢文魁的监护人,但唐琼珠现在年事已高,无力履行监护职责;本院征求了唐琼珠及其子女的意见,均同意将谢文魁的监护人由唐琼珠变更为谢昆华。综上,申请人谢昆华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昆明市五华区文化巷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唐琼珠为谢文魁的监护人的指定;二、指定谢昆华为谢文魁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杜小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