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民终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王海州等诉柴建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权异议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海州,王保军,李海亮,郭海林,尚军海,王凡,王有法,张顺芹,秦贵增,郭林安,王晓东,张伟解,王书生,王怀玉,王喜朝,李玉州,张海军,王富德,王苍周,王朝印,李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民终118号上诉人王海州,男,生于1966年2月20日,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上诉人王保军,男,生于1974年10月19日,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上诉人李海亮,男,生于1968年2月1日,汉族,山西省绛县人。上诉人郭海林,男,生于1968年2月1日,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上诉人尚军海,男,生于1970年9月9日,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上诉人王凡,男,生于1989年8月22日,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上诉人王有法,男,生于1962年8月12日,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上诉人张顺芹,女,生于1967年11月24日,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上诉人秦贵增,男,生于1985年5月17日,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上诉人郭林安,男,生于1957年5月15日,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上诉人王晓东,男,生于1984年7月28日,汉族,山西省绛县人。上诉人张伟解,男,生于1983年10月2日,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上诉人王书生,男,生于1958年9月15日,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上诉人王怀玉,男,生于1968年9月5日,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上诉人王喜朝,男,生于1990年9月14日,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上诉人李玉州,男,生于1969年10月7日,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上诉人张海军,男,生于1982年2月2日,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上诉人王富德,男,生于1967年12日29日,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上诉人王苍周,男,生于1976年9月14日,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上诉人王朝印,男,生于1990年12月10日,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上诉人李德,男,生于1987年6月16日,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上诉人王海州等21人不服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不裁字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海州等21人称,柴建忠借用山西省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施工资质证书,以山西省四建集团公司名义承揽下阳城电厂多项工程后,又违法转包给上诉人施工。工程完工后,阳城电厂支付全部工程款,山西省四建集团公司与柴建忠拖欠600余万工程款拒不支付。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一审法院管辖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本案符合立案条件,依法应予以立案。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不裁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二、本案由阳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审判长 李先翠审判员 田继红审判员 李亚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