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高行申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刘弦与上海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弦,上海市司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沪高行申字第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弦,女,汉族,1961年6月25日出生,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司法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郑善和,上海市司法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继军。委托代理人赵金洪。再审申请人刘弦因公证执业投诉处理诉上海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4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弦申请再审称,市司法局委托调查无效,程序违法,无法证明其调查的内容和结论真实合法;市司法局存在蓄意隐匿证据包庇公证员郑毅弘的违法行为,未履行对其进行处罚的法定职责;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之规定,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市司法局提交意见称,经查,未发现承办公证员郑毅弘存在收取假材料、出具假公证书的问题,未发现公证员郑毅弘在办理相关公证事项中存在刘弦所称应当处罚的情形。该局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对刘弦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程序合法,作出答复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刘弦的再审请求。本院认为,刘弦向市司法局提出“对上海市虹口公证处(以下简称:虹口公证处)公证员郑毅弘在办理外籍公民刘益闻转委托书(2008)沪虹证字第1290号标的上海市多伦路236弄7、8、9号房地产转委托公证事项违法办证,实施行政处罚”的申请。市司法局收到该申请后,根据原审法院生效判决予以受理。经对郑毅弘及刘弦进行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对虹口公证处进行调查,并根据虹口公证处报送的情况报告,市司法局审查后认为,未发现公证员郑毅弘存在有收取假材料,在办理公证事项过程中存在为假户籍、假国籍、假委托办理公证的情况,未发现公证员郑毅弘存在刘弦所称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遂书面告知刘弦,决定不予立案。市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公证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管理职责。市司法局所作公证执业投诉处理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刘弦提交的文件材料尚不足以证实公证员郑毅弘存在其所称的违法行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刘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弦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顾 亮审判员 徐东明审判员 惠开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