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曹洪亮与李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洪亮,李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303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曹洪亮,男,1991年11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东辽县。被执行人李迪,男,1992年6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洪亮与被执行人李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曹洪亮与被执行人李迪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迪将执行款5000元给付了申请执行人曹洪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东民一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