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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终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杨婧、徐威律与长沙才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婧,徐威律,长沙才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8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婧,女,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威律,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松,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才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1191号才子佳苑H栋102房。法定代表人蔡燕洪。委托代理人周琴,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静,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婧、徐威律与上诉人长沙才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4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婧、徐威律于2016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婧、徐威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婧、徐威律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63.5元,减半收取131.8元,由上诉人杨婧、徐威律负担。审 判 长  何豪杰审 判 员  詹支粮审 判 员  曾庆军代理审判员  周 卓代理审判员  黄 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冰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