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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6执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依明阿布拉与拜城县赛里木新建砖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依明阿布拉,拜城县赛里木新建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926执1158号申请执行人依明阿布拉,男,1961年11月20日出生,维吾尔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拜城县。被执行人拜城县赛里木新建砖厂,地址拜城县。法定代表人季书亮。依明阿布拉与拜城县赛里木新建砖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拜城县人民法院(2016)新2926民初102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拜城县赛里木新建砖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依明阿布拉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拜城县赛里木新建砖厂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拜城县赛里木新建砖厂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拜城县赛里木新建砖厂的银行账户、房屋、车辆、银行账户等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拜城县赛里木新建砖厂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依明阿布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拜城县赛里木新建砖厂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依明阿布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昕审判员 郭 刚审判员 张新伟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罗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