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执恢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朱家明、朱国君与李阳梅、孙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家明,朱国君,李阳梅,孙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恢106-1号申请执行人朱家明,男,1989年4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朱国君,男,196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李阳梅,女,1981年5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孙兵,男,1974年3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本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250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协助申请执行人朱家明、朱国君办理房产证号为2031房屋的过户手续,但其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阳梅位于资阳市雁江区建设西路121号摩根时代8(Z)1-26-6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2031)过户到申请人朱家明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杨测建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