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1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伍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1民初447号原告:伍某。委托代理人:伍予敏(系原告女儿。被告:胡某。原告伍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潘懿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邓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