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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伍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1民初447号原告:伍某。委托代理人:伍予敏(系原告女儿。被告:胡某。原告伍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潘懿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邓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