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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特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632号原告:曹某某,女,1980年11月20日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张某,男,1979年6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曹某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张某不同意调解,曹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