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6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关某、杨某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杨某,王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26刑初4号公诉机关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某,农民。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8月25日被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3日被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7日被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农民。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3日被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7日被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3日被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7日被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任县人民检察院以任检公诉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杨某、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玉波、李兆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杨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4日,关某创建了名为“邢台情感交流中心”的QQ群,群号为121343135,群标注地点为任县大屯乡旧周村。关某为该QQ群的群主和管理员,杨某为该QQ群的管理员。该QQ群创建后,主要以传播淫秽信息为主要内容,群成员达到90余人。王某加入该QQ群后,向群内上传了大量淫秽色情图片和视频,系主要传播者。经鉴定,该QQ群内传播的图片和视频为淫秽物品。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邢台情感交流中心”QQ群聊天记录,“邢台情感交流中心”QQ群内传播的淫秽图片和视频,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被告人关某、杨某。王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要求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被告人关某、杨某、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杨某、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和辩解,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4日,被告人关某创建了名为“邢台情感交流中心”的QQ群,群号为121343135,群标注地点为任县大屯乡旧周村。被告人关某为该QQ群的群主和管理员,被告人杨某为该QQ群的管理员。该QQ群创建后,主要以传播淫秽信息为主要内容,被告人王某加入该QQ群后,向群内上传了大量淫秽色情图片和视频,系主要传播者,该QQ群成员最多时达到90余人。经鉴定,被告人王某向该QQ群内传播的图片3个和视频19个为淫秽物品。被告人关某、王某、杨某分别于2015年8月25日、2014年11月25日、2014年11月21日到任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关某供述证实:他的QQ号是13×××13,网名叫“张宇解百纳”,另一个QQ号是89×××13,网名叫“福星”。大概二三年前他创建了“邢台情感交流中心”QQ群,群内主要传播黄色图片和视频。他是这个QQ群的群主和管理员,另一名管理员网名叫“街角”,QQ号是59×××37,是同村的杨某。王某向群内上传的淫秽图片和视频最多,他一直邀请王某向群内上传黄色图片和视频。王某的网名叫“今生缘”。他一直负责管理同意和邀请好友加入该群并邀请群成员向群内上传黄色图片和视频。侦查人员向他出示“邢台情感交流中心”QQ群的截图图片,经他辨认,这个就是他创建的QQ群,群号是121343135。他在这个QQ群用的QQ号是13×××13和89×××13,其他人没有用过他的QQ号,他的这两个QQ号也没有被盗过。侦查人员向他出示这个QQ群的远程取证截图,经他看后,表示就是这个QQ群。侦查人员向他出示“邢台情感交流中心”QQ群群主和管理员的截图,他表示QQ号13×××13、网名为“张宇解百纳”和QQ号89×××13、网名为“福星”,都是他的QQ号,他是群主并担任管理员,QQ号59×××37、网名为“街角”的是同村的杨某。侦查人员将王某向群内上传的淫秽图片、视频及有关信息进行了远程取证,经他辨认,这就是王某发布的淫秽图片和视频。2、被告人杨某供述证实:他的QQ号是59×××37,网名街角,密码是LOVEFANGFANG520,大约2014年的9月份,他和本村的关某用QQ聊天,关某邀请他加入了121343135QQ群当了管理员。该QQ群有一名群主和两名管理员,关某是群主也是管理员。群内成员大概有七八十人,群内主要发布黄色图片和视频。侦查人员向他出示这个QQ群的视频截图,经他看后,指出就是这个群的信息。侦查人员向他出示这个QQ群的压缩文件,经他看后,指出就是这个QQ群内的信息和资料。3、被告人王某供述证实:他的QQ号是10×××85,网名叫“今生缘”,他向“邢台情感交流中心”QQ群传播了两三张淫秽图片和七八个淫秽视频。这个QQ群的群主是同村的,同时也是管理员姓关,经常叫他“敏”。这个QQ群的主要聊天内容都是黄色图片和视频。淫秽图片和视频主要是他上传的。群内大概有九十多人。侦查人员向他出示“邢台情感交流中心”QQ群及群主、管理员的信息截图,经他看后,表示这就是他上传淫秽图片和视频的QQ群。侦查人员将他向该QQ群上传的淫秽图片份视频制作成了压缩文件,经他看后,表示这些内容就是他上传的。4、“邢台情感交流中心”QQ群及关某两个QQ号的信息截图证实:被告人关某系该QQ群的群主和管理员,该QQ群相册存有淫秽图片等内容。5、“邢台情感交流中心”QQ群聊天记录证实:该QQ群聊天记录中存有大量淫秽信息,其中有关某传播的,还有王某传播的,该QQ群主要用于传播淫秽信息。6、“邢台情感交流中心”QQ群群内信息证实:该QQ群内有大量上传永久文件,大多数为“今生缘”上传。7、关某、杨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经杨某辨认,本案的另一犯罪嫌疑人关某就是他供述中所提到的关某。经王某辨认,准确指出关某是“邢台情感交流中心”QQ群的群主和管理员,杨某是管理员。8、“邢台情感交流中心”QQ群及群主和管理员、“今生缘”QQ信息截图、群内上传文件信息证实:经王某辨认,指出关某是“邢台情感交流中心”QQ群的群主和管理员,杨某为管理员,他向群内上传了大量淫秽信息。9、远程勘验笔录证实:2014年10月15日,任县公安局对“邢台情感交流中心”QQ群内的淫秽图片和视频进行了远程取证。10、审查鉴定书证实:经任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鉴定,“邢台情感交流中心”QQ群内图片和视频为淫秽物品。11、户籍证明信证实:犯罪嫌疑人关某、杨某、王某的个人基本信息。12、光盘三张证实:“邢台情感交流中心”QQ群内淫秽图片和视频。13、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4年11月21日,任县公安局扣押了犯罪嫌疑人杨某小米手机一部。2014年11月25日,任县公安局扣押了犯罪嫌疑人王某小米手机一部。14、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犯罪嫌疑人关某、杨某、王某系自首。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利用互联网建立“邢台情感交流中心”QQ群,是该QQ群的建立者和管理员。该QQ群主要用于在群成员间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群成员达94人。被告人王某明知该QQ群主要用于在群成员间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仍将大量淫秽视频和图片向群内传播,是主要传播者。被告人杨某作为该QQ群的管理员,虽然未向QQ群内上传淫秽信息,但其对被告人关某、王某的行为应予制止而未制止,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三被告人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关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杨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小米手机两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赵小军审判员 张 遂审判员 田晓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苗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