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守刚与张福林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刚,张福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1884号原告王守刚,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委托代理人崔庆先,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福林,男,193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刚诉被告张福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亚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荣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