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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守刚与张福林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刚,张福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1884号原告王守刚,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委托代理人崔庆先,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福林,男,193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刚诉被告张福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亚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荣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