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姜承林与黄芝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承林,黄芝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869号原告姜承林。被告黄芝琼。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承林与被告黄芝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承林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承林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姜承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国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