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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执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内蒙古哈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江阴华东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哈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江阴华东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保42号原告内蒙古哈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法定代表人牛惠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阴华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陆兴洪,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哈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阴华东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250000元的银行款项予以保全。原告以其所有的车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被告江阴华东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转移、使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晓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和建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