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刑更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谢杰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杰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刑更429号罪犯谢杰,男,1984年4月7日生,壮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河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杰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谢杰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红中刑一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0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2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系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顺审判员 何 江审判员 安红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鲍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