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5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裴军与裴博、马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军,裴博,马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257号原告裴军,男,1975年4月14日生,汉族,北京。委托代理人高重阳,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博,男,1980年5月9日生,汉族,安阳市。被告马琳,女,1980年10月4日生,汉族,安阳市。本院受理原告裴军诉被告裴博、马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6元,减半收取129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丛艳审 判 员 张 夏人民陪审员 华素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