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硕民初字第0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厉凤珍与厉荣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凤珍,厉荣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硕民初字第0778号原告厉凤珍。委托代理人王磊君、邱漪,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厉荣兴。委托代理人邵丽霞,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厉凤珍与被告厉荣兴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厉凤珍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磊君,被告厉荣兴的委托代理人邵丽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厉凤珍诉称:其与厉荣兴系姑侄关系。2015年5月12日,厉荣兴与其父亲厉海根因琐事发生争吵,厉凤珍前往劝架,在劝架过程中,厉荣兴推搡厉凤珍,致使厉凤珍倒地受伤。现厉凤珍诉至本院,要求厉荣兴赔偿医疗费63912.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4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5400元、残疾赔偿金1373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219820.23元。被告厉荣兴辩称:1、本次事故是因厉凤珍的原因造成的,厉凤珍应负主要以上责任;2、厉凤珍的各项损失需核算。经审理查明:一、事故发生的经过、伤残鉴定情况厉凤珍与厉荣兴系姑侄关系。2015年5月12日,厉荣兴与其父亲厉海根因琐事发生争吵,厉凤珍前往劝架,在劝架过程中,厉荣兴推搡厉凤珍,致使厉凤珍倒地受伤。诉讼中,本院依法委托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厉凤珍的伤残等级及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该所于2015年12月8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厉凤珍因伤构成九级残疾;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询问笔录4份等证据在卷证实二、厉凤珍主张的各项损失1、医疗费。厉凤珍主张医疗费63912.23元,为此其提供门诊病历2份、出入院记录1组、发票6张、用药清单1份予以证明。厉荣兴表示对于购买气垫的30元不予认可,认可医疗费63882.23元。本院审查认为,厉凤珍伤情较重,其在治疗过程中使用气垫合情合理,本院确认厉凤珍的医疗费为63912.2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厉凤珍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324元(18元/天×18天)。厉荣兴表示对于住院天数无异议,要求按照每天15元的标准计算。本院审查认为,厉凤珍主张的标准并无不当,本院依法确认厉凤珍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24元。3、营养费。厉凤珍主张营养费1800元(20元/天×90天)。厉荣兴表示对于营养期无异议,要求按照每天18元的标准计算。本院审查认为,厉凤珍主张的标准并无不当,本院依法确认厉凤珍的营养费为1800元。4、护理费。厉凤珍主张护理费5400元(60元/天×90天)。厉荣兴对于护理期无异议,要求按照50元每天的标准计算。本院审查认为,厉凤珍主张的标准并无不当,本院依法确认厉凤珍的护理费为5400元。5、残疾赔偿金。厉凤珍主张残疾赔偿137384元(34346元/年×20年×0.2)。厉荣兴表示对于计算标准及伤残系数无异议,但只应计算17年。本院审查认为,厉凤珍主张的计算年限有误,厉凤珍的残疾赔偿金为116776.40元(34346元/年×17年×0.2)。6、精神损害抚慰金。厉凤珍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厉荣兴表示按照责任比例来承担。本院审查认为,结合厉凤珍的伤情及其在本起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本院酌定厉凤珍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9000元。7、交通费。厉凤珍主张交通费1000元,没有证据提供。厉荣兴对此不予认可。本院审查认为,结合厉凤珍的伤情及就诊情况,酌定厉凤珍的交通费为500元。厉凤珍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63912.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4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5400元、残疾赔偿金116776.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197712.63元。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起事故中,厉凤珍作为厉荣兴的姑姑、厉海根的妹妹,在得知厉荣兴与厉海根发生争吵时前往劝架属人之常情,并无不妥。厉荣兴陈述厉凤珍在本起事故中存在过错,应负主要以上责任,无事实依据也无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在厉凤珍劝架过程中,厉荣兴对其推搡,导致其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厉凤珍作为成年人,在劝架过程中,没有对自身的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本院酌定由厉凤珍自行承担10%的责任,厉荣兴承担90%的责任。厉凤珍因本起事故产生的损失为197712.63元由厉荣兴赔偿90%即177941.37元,厉凤珍自行承担19771.26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厉荣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之日内赔偿厉凤珍经济损失177941.37元;二、驳回厉凤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99元、鉴定费2160元,合计3759元(此款已由厉凤珍预交),由厉凤珍承担716元,由厉荣兴承担3043元(厉凤珍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中应由厉荣兴承担的部分,由厉荣兴向其直接支付,厉荣兴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厉凤珍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 判 长 王正和代理审判员 戴 雷人民陪审员 邹玉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钱歆雯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形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