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902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刘文富与王文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富,王文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902民初98号原告刘文富(曾用名刘文付),公民身份号码×××,临沧市人,住临沧市。(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朱绍美(系原告刘文富妻子),公民身份号码×××,临沧市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梁琳,临沧市临翔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文兰,公民身份号码×××,临沧市人,住临沧市。原告刘文富与被告王文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文富诉称,1999年1月1日,原告刘文富全家共同承包得集体发包的承包田,发包方是临沧市临翔区邦东乡XXXXXX,承包人是刘文富、妻子朱绍美和4个子女。土地承包合同书编号是XXXXXXX号,土地经营权证号为证字XXXXXXX号。承包期限: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承包面积共计8.2亩。其中:水田5亩(地名叫波音田),四至范围:上齐李国廷田脚、下齐公路、左齐路、右齐刘玉永田边。旱地3.2亩(名叫大箐地)。原告家自从承包该“波音田”后,一直耕种、管理和收益,没有因承包田与他人有过矛盾。2014年12月间,被告无故将原告承包田里的核桃树砍挖了27颗、茶树140颗、板栗树17颗。2015年11月,被告又在原告家承包的“波音田”里用控机开挖承包田,面积达1500平方米。自从被告挖树到侵占承包田,原告家曾多次劝说被告,也请邦东司法所帮助解决,但一直未果。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1.停止侵权;2.返还侵占的1500平方米水田(系5亩波音田部分);3.赔偿被告砍挖的核桃树27棵、茶树140棵、板栗树17棵的损失共计1247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属组与组之间的相邻关系。对争议的“波音田”,原告以属本户的承包田并取得承包经营权证证书为由,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返还面积为1500平方米的水田和赔偿损失。被告则认为该地块系临翔区邦东乡XXXXXX与临翔区邦东乡XXXXXX二个组承包合同重复的情况,该争议应由政府确权处理。理由为,1999年1月1日,临翔区邦东乡XXXXXX分别以地名为“核桃树凹地”承包给了王付云家(四至:上齐刘文付田脚、下至张发荣、左至核桃树林、右至张发荣)和以地名为“二正地”承包给了张发荣家(四至:上至刘双丛田脚、下至大车路、左至王付云地边、右至张二地边)的地块,均包括在临翔区邦东乡XXXXXX发包给原告刘文富家的“波音田”的四至范围内。原、被告属不同的小组,土地发包主体不同,双方属不同的经济组织的成员。原、被告所在的临翔区邦东乡邦东村村委均到现场查看和进行过调解,但调解未果。临翔区邦东乡XXXXXX的组长认可该地块已由被告及那亢组的村民耕种了多年,认为该争议地块应属本集体组织的辖区范围。故原、被告间的土地争议应属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费124700元,应当先由有关部门对土地权属进行确权后,原告方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文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退还原告刘文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红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星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