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3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94号原告:王某某,男,1964年8月16日,汉族。被告:王某甲,女,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6年3月18日上午9:30分开庭,开庭当天,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治国审 判 员 田晓丹人民陪审员 韩雪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韩青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