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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3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94号原告:王某某,男,1964年8月16日,汉族。被告:王某甲,女,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6年3月18日上午9:30分开庭,开庭当天,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治国审 判 员  田晓丹人民陪审员  韩雪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韩青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