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恢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陈敬元与唐健军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敬元,唐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恢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陈敬元,男。被执行人唐健军,男。申请执行人陈敬元与被执行人唐健军欠款纠纷一案,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祁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健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敬元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唐健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唐健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唐健军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唐健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敬元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唐健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敬元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5)祁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柏拥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伍六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