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2民初3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3381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贵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