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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4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白富满 王玉龙与尹斌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富满,王玉龙,尹斌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4民初127号原告白富满,男,198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怀仁县。原告王玉龙,男,198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怀仁县。被告尹斌文,男,1982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怀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富满、王玉龙诉被告尹斌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富满、王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白富满、王玉龙负担。审判员  兰荣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庞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