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24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白富满 王玉龙与尹斌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富满,王玉龙,尹斌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4民初127号原告白富满,男,198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怀仁县。原告王玉龙,男,198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怀仁县。被告尹斌文,男,1982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怀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富满、王玉龙诉被告尹斌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富满、王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白富满、王玉龙负担。审判员 兰荣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庞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