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5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道义与王文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义,王文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61号原告张道义,男,汉族,1968年7月21日生。被告王文林,男,汉族,1974年2月7日生。身份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道义诉被告王文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道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道义负担。审判长  王新艳审判员  付占军审判员  张晓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赫华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