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道义与王文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义,王文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61号原告张道义,男,汉族,1968年7月21日生。被告王文林,男,汉族,1974年2月7日生。身份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道义诉被告王文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道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道义负担。审判长 王新艳审判员 付占军审判员 张晓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赫华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