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执字第004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安庆大群包装有限公司与舒六周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大群包装有限公司,池州市绿洲包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执字第00455-4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大群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法定代表人:李利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池州市绿洲包装厂,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负责人:舒六周,该厂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怀民二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池州市绿洲包装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池州市绿洲包装厂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朱友云审判员 陈纳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高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