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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4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钦铭与被执行人丁长明、福建省晋江市陈埭爱利宝鞋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钦铭,丁长明,福建省晋江市陈埭爱利宝鞋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4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钦铭,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丁长明,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回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陈埭爱利宝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法定代表人丁保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林钦铭与被执行人丁长明、福建省晋江市陈埭爱利宝鞋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7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85万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6日查封被执行人丁长明名下闽C号、闽C号车辆。本院(2014)晋执行字第1839号案件已查封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陈埭爱利宝鞋服有限公司名下相应房产、土地。经多次向银行、房产、国土、车辆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杨人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