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2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黄莹莹与深圳市首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莹莹,深圳市首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27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莹莹,女,1986年1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洁,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首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顺北路6号院19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李世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凯,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伟,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上诉人黄莹莹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8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莹莹于2016年3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莹莹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莹莹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471元,由黄莹莹负担1196元(已交纳),由深圳市首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27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735.5元,由黄莹莹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蔚林代理审判员 赵胤晨代理审判员 何江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丽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