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二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姚纪金与被告周云江、周志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纪金,周云江,周志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924号原告姚纪金,男。被告周云江,男。被告周志泽,男。原告姚纪金与被告周云江、周志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树国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吕海刚、人民陪审员文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婷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姚纪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云江、周志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姚纪金诉称:2014年7月8日,被告周云江向原告姚纪金出具《借条》借款50000元。口头约定借期6个月、月利率2%。被告周志泽为此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周云江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周云江、周志泽连带返还原告姚纪金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16000元(2015年11月8日后的利息另行支付。为此,原告姚纪金向本院提交了原告姚纪金的身份证复印件、二被告的常住人口信息复印件、《借条》复印件。被告周云江、周志泽未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经庭审核实,本院认为原告姚纪金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8日,被告周云江出具《借条》向原告姚纪金借款50000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和期限。被告周志泽对借款予以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和期限。至今被告周云江未返还原告姚纪金借款。本院认为:被告周云江未按原告姚纪金催讨的期限返还借款属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返还借款本金的违约责任。对原告姚纪金要求被告周云江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视为被告周云江不用向原告姚纪金支付利息。对原告姚纪金要求被告周云江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周志泽为借款予以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周云江、周志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云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姚纪金借款本金50000元,被告周志泽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姚纪金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由被告周云江、周志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树国代理审判员 吕海刚人民陪审员 文 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婷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