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3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永和与张明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和,张明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3执23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和,男,成年,汉族。被执行人张明发,男,成年,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永和与张明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经过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沾商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洪岐审判员 吴洪申审判员 唐好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