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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元宝山区融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淑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元宝山区融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高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元宝山区融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高淑芬,女,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元法执字第173-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高淑芬在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乃林信用社的账户予以冻结,现因案件执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淑芬在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乃林信用社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邢云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升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