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恢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张磊与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三角湾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三角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172号申请执行人张磊,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三角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大忠,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磊与被执行人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三角湾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3)胶商初字第98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11115.00]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案号为(2014)胶执字第268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商初字第98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吉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