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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刑更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罪犯XX诚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诚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74号罪犯XX诚,男,1981年8月1日生,汉族。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0日作出(2004)宣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XX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万余元(未赔偿),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XX诚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9日作出(2004)皖刑终字第3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5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7日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11年10月0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08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XX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XX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 伶 俐审判员 代 凤 君审判员 吕 庆 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鹏(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