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刑终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运伟抢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运伟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终74号原公诉机关广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运伟,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住灌阳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2日被抓获、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2016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周运伟犯抢夺罪一案,广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肇宁法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运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人周运伟经传唤拒不到庭。鉴于原审被告人周运伟已弃保脱逃,致使本院在较长时间内无法对其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及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颜 国 军审 判 员 钟 庆代理审判员 欧阳平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杰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第1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