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法执字第22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济南市天桥区双峰建材经营部与石家庄圭臬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天桥区双峰建材经营部,石家庄圭臬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2212-1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双峰建材经营部。负责人:刘宗荣。被执行人:石家庄圭臬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双峰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石家庄圭臬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石家庄圭臬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依据申请人济南市天桥区双峰建材经营部的申请,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石家庄圭臬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在第三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肆佰玖拾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齐商初字第12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葛庆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