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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1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英军、赵粉代、常建建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英军,赵粉代,常建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53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赵英军。被执行人赵粉代。被执行人常建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英军、赵粉代、常建建借款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长证字第011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英军、赵粉代、常建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也无车辆记录,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又无法提供出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安执字第015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西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