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91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熊玉珍与魏小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玉珍,魏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91执214号申请执行人:熊玉珍,女1970年7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魏小云,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高新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魏小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魏小云的存款或收入12126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显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