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335号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孙某,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 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乐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