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195号申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王某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红旗村G15栋2单元27层2号的房屋申请执行人孙某享有50%的份额,支付补偿款30,000元,承担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王某未履行相应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红旗村G15栋2单元27层2号,建筑面积92.25㎡(合同编号:夏140013871)房屋的50%过户至孙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敬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