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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钟宝锋与孙永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宝锋,孙永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300号原告钟宝锋,男,生于1979年12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被告孙永康,男,生于1984年10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原告钟宝锋诉被告孙永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永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宝锋撤回对被告孙永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3元,减半收取256.5元,由原告钟宝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西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华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