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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1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马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1民初304号原告马某。被告付某。本院审理的原告马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马某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缴纳。代理审判员 茹 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雪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