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1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马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1民初304号原告马某。被告付某。本院审理的原告马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马某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缴纳。代理审判员 茹 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雪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