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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民初0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周乐进与陈余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乐进,陈余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6民初01002号原告:周乐进。被告:陈余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乐进与被告陈余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乐进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乐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249元,由周乐进负担。审 判 员 包崇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