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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与陈孝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陈孝勉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811号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洪传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松,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琰,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孝勉,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孝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0元,减半收取1765元,由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雅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