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7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河南金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朱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金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朱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7民初177号原告河南金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富民路与环城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杨金祥,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永波,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朱献,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金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金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金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金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河南金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莹林审 判 员 江 林人民陪审员 张保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昭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