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刑终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高书弟受贿、滥用职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书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终字第599号抗诉机关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书弟,中共党员,2004年12月至2011年5月任保定市雄县国土资源局局长,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任保定市雄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2012年5月退居二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4年8月17日经乐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当日由乐亭县公安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4年8月25日经乐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当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5日经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当日由乐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亭县看守所。辩护人高景方,河北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书弟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乐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书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高书弟在侦查阶段已退缴赃款人民币40万元,原判结果未写明该赃款应如何处理,属遗漏应判项为由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高书弟上诉提出:一、土地整理项目过程中没有进行招投标是经县政府批准和市国土资源局认可的,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二、原判认定其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理据不足。三、原判对其犯受贿罪的量刑过重。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兆亮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高书弟及其辩护人高景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高书弟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5)乐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健代理审判员 孙国斌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