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2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郭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12民初1751号原告郭某某,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范某某,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合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远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冬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