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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2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郭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12民初1751号原告郭某某,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范某某,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合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远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冬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