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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商)初字第24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胡永进诉高得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进,高得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商)初字第24847号原告胡永进,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被告高得学,男,1971年7月9日出生。原告胡永进与被告高得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胡永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得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永进诉称,原、被告系工程合作关系,合作工程中,被告向原告借款15600元,原告共分六次向被告打款。然而还款期届满,被告并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现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欠款156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高得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日至同年8月28日,被告高得学分六次共计向原告胡永进借款15600元。随后,高得学为胡永进出具欠条载明,今欠胡永进15600元,于2014年12月底还清。此后,高得学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高得学已返还胡永进借款9000元,尚欠6600元。以上事实,有胡永进向法庭提供的高得学为其出具的《欠条》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高得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高得学尚欠胡永进借款6600元,故对胡永进合理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得学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胡永进欠款六千六百元。二、驳回原告胡永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高得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童学勇审 判 员  李 岩代理审判员  魏敬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旻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