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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桥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子尧与王昊抚养费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子尧,王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桥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王子尧。被执行人王昊。本院在执行王子尧与王昊抚养成费纠纷一案中,本院(2012)双桥民初字第42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献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天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