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桥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子尧与王昊抚养费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子尧,王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桥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王子尧。被执行人王昊。本院在执行王子尧与王昊抚养成费纠纷一案中,本院(2012)双桥民初字第42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献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天凝 搜索“”